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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单位
侨务委员会遴选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要点
法规名称:侨务委员会遴选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要点
公发布日:民国98年03月12日
修正日期:民国111年10月21日
发文字号:侨生就字第1110502383号令
法规体系:侨生辅导类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依据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指定适当单位(以下简称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受理侨生身分及文件审查,特订定本要点。
二、侨生回国就学,以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为原则。但本会得视各侨居地幅员、交通、侨生人数、驻外馆处设置、申请文件核验程序等情形,遴选侨居地友我侨校、侨团或校友会等组织为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受理申请。
三、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之遴选,由本会于每学年度办理海外招生前,函请驻外馆处推荐适当组织经审核后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时得随时办理遴选。
四、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于本会指定期间协助办理事项如下:
(一)受理并核转侨生回国就学申请表件。
(二)核验申请人身分、学历证件。
(三)转发录取分发通知书。
(四)办理招生推广事宜。
(五)本会指定之其他事项。
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核验前项第二款身分、学历证件后,应于影本上核盖「与正本相符」章戳,并盖保荐单位戳记。
五、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除另有规定外,应无偿办理前点事项。
六、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办理第四点事项成效优良者,本会得视情形予以奖励。
七、本会指定之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会得撤销对其之指定:
(一)办理第四点事项有违反规定、虚伪不实或明显不当者。
(二)跨区保荐侨生者。
(三)对特定招生团体予不公平之待遇。
(四)保荐不符简章规定条件之学生来台升学。
(五)其他经本会认定严重违规之事项。
公发布日:民国98年03月12日
修正日期:民国111年10月21日
发文字号:侨生就字第1110502383号令
法规体系:侨生辅导类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依据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指定适当单位(以下简称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受理侨生身分及文件审查,特订定本要点。
二、侨生回国就学,以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为原则。但本会得视各侨居地幅员、交通、侨生人数、驻外馆处设置、申请文件核验程序等情形,遴选侨居地友我侨校、侨团或校友会等组织为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受理申请。
三、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之遴选,由本会于每学年度办理海外招生前,函请驻外馆处推荐适当组织经审核后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时得随时办理遴选。
四、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于本会指定期间协助办理事项如下:
(一)受理并核转侨生回国就学申请表件。
(二)核验申请人身分、学历证件。
(三)转发录取分发通知书。
(四)办理招生推广事宜。
(五)本会指定之其他事项。
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核验前项第二款身分、学历证件后,应于影本上核盖「与正本相符」章戳,并盖保荐单位戳记。
五、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除另有规定外,应无偿办理前点事项。
六、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办理第四点事项成效优良者,本会得视情形予以奖励。
七、本会指定之侨生回国就学保荐单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会得撤销对其之指定:
(一)办理第四点事项有违反规定、虚伪不实或明显不当者。
(二)跨区保荐侨生者。
(三)对特定招生团体予不公平之待遇。
(四)保荐不符简章规定条件之学生来台升学。
(五)其他经本会认定严重违规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