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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基本条件
1. 居留年限
- 海外出生连续居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留海外 6 年以上,并取得侨居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并经海外保荐单位查证属实者。
- 至最近连续居留海外6年期间之计算,系以本简章申请时间截止日为计算基准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
但计算至西元2023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简章所定连续居留年限规定者,亦得申请,惟需签具切结书,经侨务委员会就报名截止日至西元2023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间加以查察,如未符合连续居留年限规定者,将撤销录取分发资格。- 如何推算:2023年3月1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2017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 所称「海外」,指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国家或地区。
- 所称「连续居留」系指「每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内停留期间未逾120日」,爰连续居留与否系就上述6年之采计期间内,每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内停留期间未逾120日予以认定,惟该采计期间之起迄年度非属完整历年者,以各该年度之采计期间内在国内停留期间未逾120日予以认定。
- 申请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连续侨居中断论;其在国内停留期间不并入海外居留期间计算(也就是海外连续居留时间须往前推算)。请于报名时检附证明文件一并缴交,以利审核。
- 就读侨务主管机关举办之海外青年技术训练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之技术训练专班。
- 参加侨务主管机关主办或其认定属政府机关举办之活动,或就读主管机关核准境外招生之华语教育机构开设之华语文研习课程,其活动或研习期间合计未满二年。
- 交换学生,其交换期间合计未满二年。
-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来台实习,实习期间合计未满二年。
- 回国接受兵役征召及服役。
- 因战乱、天灾或大规模传染病,致无法返回侨居地。
-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侨生之事由,致无法返回侨居地,有证明文件。
- 取得侨居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得以取得侨居地公民权、永久居留权或以其所持中华民国护照已加签侨居身分认定之。
2. 语言能力
具备华语文能力测验(TOCFL)A1以上标准,或在相关华语文学习机构学习华语文时数至少须达240小时(需附学习时数证明)。如报名本专班时,尚未符合以上规定,须于录取后至第一学年结束前,透过以上华语文学习管道,加强华语文能力,并补足学习时数240小时。
3. 品德优良。
4. 体格及精神健全无痼疾者。
5. 申请者均须在台觅得监护人
(具亲属关系者优先,足以代表家长,并能行使监护权者)。
6. 兵役状态
在台原有户籍,所持中华民国护照未盖有「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者。
7. 测验成绩标准
缅甸及泰北地区未立案华校毕业侨生升读高级中等学校,须参加当地举办之学科测验(学力鑑别测验)成绩达录取标准。
入学资格
在侨居地华校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华校初中之学校毕业,完成同等学历,报名年龄应于当年度12 月31 日前(含)年满16 岁,且以22 岁以下者为优先【2001 年1 月1 日~2007 年12 月31 日出生者】,可申请就读高级中等学校产学携手合作侨生专班一年级,惟年满16 岁前不得进行实习课程
详情请参阅本专班简章。